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101年06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10月05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06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9年06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壹、總則

第一條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校學生家長組織健全發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共謀優質教育環境,特訂定本章程。前項「本校學生」包括本校附設幼兒園學生。

第二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本會名稱定為「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地址:新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一段120號),並由學校提供適當之辦公處所,以辦理會務;前項場所,於學校教學設施不敷使用時,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還之。

第四條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2. 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3. 依法規推薦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4. 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5. 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6.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7. 接受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8. 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9.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家長會得在不違反「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等法令規定下,修訂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貳、組織

第六條

  1. 家長會設各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
  2. 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議決機構,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3. 家長委員會如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第七條

各班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
  2. 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3. 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4. 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5.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6.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2.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3. 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4.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5.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6. 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2. 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3.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4. 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5.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6. 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7. 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8.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9.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
  10.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1.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班級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得選(推)出一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2.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3. 班級家長會,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1.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委員人數,以每學年始,學校班級開班數為計算基準,每年級班得置委員一人,未達三班以三班計,其委員人數,包括幼兒園委員至少一人,但不包括原住民家長、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若委員總數為偶數時,則依得票數順序增額一人。
  2. 學校如有身心障礙學生,至少應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學校如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一,至少應由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同時為原住民家長者,僅得擇一擔任委員,本校之原住學生未達前項人數數者,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增置委員一人。
  3.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出,採無記名方式票選之,每票最多圈選人,各年級及幼兒園依應選名額高票者順序當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會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4.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者,不辦理補選,第二項增置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應予以補選。

第十二條

  1. 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每年以學年核定家長委員人數之4:1比例調整人數,若有餘數,無條件進位,若總人數為偶數時,該學年得增額一人,其委員人數最多以十一人為限。
  2. 前項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3. 第一項委員由家長委員採無記名方式票選之,每票最多可圈選三人。除低、中、高年級最高票一人(合計共三人)當選外,其餘名額不分年級依高票者當選之。
  4. 前項票數於當選者外,另計同額人數為候補常務委員,於常務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遞補之常務委員任期以原任期為限。
  5. 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而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會長同意生效。
  6. 常務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7. 無故不參加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長辦理請假手續者。
  8. 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1. 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事項。
  2. 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活動等事項。
  3. 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事項。
  4. 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及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事項。
  5.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及管理、運用經費等事項。
  6. 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等事項。
  7. 營養午餐督導組:配合學務處共同督導學生營養午餐事宜,並即時反應問題及提供建議。
  8. 任務性編組:因應主管機關公文或交辦事項,依任務需求籌組臨時性任務編組。
  9.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

第十四條

  1.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人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任期均至下一屆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2. 家長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補選(推)之會長及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遺留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3.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而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
  4. 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5. 副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而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會長同意生效。
  6.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
  7. 有前項情形,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8. 無故不參加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長辦理請假手續者。
  9. 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10.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罷免案,並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11.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12. 會長、副會長罷免案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
  13.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14.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15. 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學校校長之同意,並依財務狀況核支工作津貼。

參、會議

第十七條

各班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議,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依下列規定:

  1. 常會每年兩次;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2. 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3. 會議時,學校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前三條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及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由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一條之一

除會員代表大會外,各項會議得採行以書面、電子方式或通訊軟體方式舉行會議並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獲二分之一以上具表決權之代表、委員同意,並將議案及其行使方法於召集時一併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代表、委員,視為親自出席該項會議。但就該次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除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肆、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 家長會費。
  2. 捐款收入。
  3. 經費孳息收入。
  4. 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以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1. 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2.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3.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4.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5. 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6. 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送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繳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新北市政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伍、附則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新北市政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三十三條

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應歸學校所有,另本組織章程若有未定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