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100.02.21 九十九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9年06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審查小組組成如下:
- 家長會設立「財務審查小組」獨立運作審理家長會財務支出事宜。
- 會長、副會長為「財務審查小組」必然成員,負責召募校內家長擔任獨立財務委員。
- 財務委員推舉擔任財務審查召集人(一名)、財務審查副召集人(一名)、財務審查監察人(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 召集人、副召集人、監察人不得由會長與副會長擔任。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 家長會費。
- 捐款收入。
- 經費孶息收入。
- 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七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 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 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 其他経家長常務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 凡經會員大會通過財務收支預算書以內之支出,提交會長依預算執行。
- 非經會員大會通過財務預算書以內之支出,由家長常委會表決通過後提交財務審查小組審查。
- 學校因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增進師生情感事項或活動等,於學校未編列預算或編列之預算不足,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向家長會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實施。前項經費支援如遇突發事件時,於會費結餘許可狀況下,由學校向家長會提出,經家長常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交付財務審查小組審查實施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中追認。
第七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
- 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財務審查小組成員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設有會長大章、財務審查小組其一成員大章、家長會會章,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 本會應製發收據與領收文件,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 財務審查小組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中報告,並公佈全體家長週知。
- 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八條
本會之出納與會計不得為同一人擔任,相關財務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二十日內應將財務報告及相關帳冊送交,提交下屆財務委員。
第九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應歸學校所有,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