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屢有學生家長反應接到以永小教職員名義招攬「行動學習」招生詐騙電話,若家長們接獲類似騷擾電話造成困擾,請家長先行錄音蒐證,之後本會將協助家長進行法律訴訟,嚇阻補習班不當招生與詐騙歪風。

家中如果有即將升學的孩子,幾乎都接過補習班邀約試聽的電話,有家長投訴說家裡不斷接到同一家補習班的電話,拒絕多次卻都沒用,讓他們不堪其擾、氣到報警,並質疑補習班怎麼會有孩子的個資。

  1. 補習班推銷電話次數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恐怕構成強制罪。
  2. 補習班透過不合乎個資法管道收集個資,甚至造成騷擾行為,已有補教業者以違反個資法規定裁罰20萬元罰鍰案例。
  3. 補習班撥打兩通以上,且家長已經明確告知不要再打,但依舊接到電話時,家長可先錄音蒐證後以違反刑法上304條強制罪,向補習班提出告訴。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此外,依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元以下罰金。個資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原則上犯本章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順道提醒,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若公司行號還是繼續行銷,違反前述規定。個資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當您不願意再接受公司行號等之電訪或書面行銷,可明確表示請公司行號不要再來行銷了,否則可向主管機關舉報之。